廣東一男子拋棄已生7個孩子的妻子與小姨子同居,還生下3個孩子

在2018年國際三八婦女節前後,惠東縣人民法院對過去三年(即2015年至2017年)審理的傢事案件及涉婦女兒童權益案件情況進行整理分析。

為更好發揮司法審判的教育引導功能,提高婦女兒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為公民學法、守法、尊法提供遵循,惠東縣人民法院將過去三年辦理的傢事案件和涉婦女兒童權益案件中挑選出相關典型案例發佈。

以下為相關案例

案例:藍某離婚、重婚案

【基本案情】

藍某與羅某一於1978年5月26日在廣東省普寧市登記結婚,其後兩人生育瞭七個子女。自1988年開始,藍某拋棄羅某一與羅某二(系羅某一的妹妹)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帝寶產後護理之家|台中產後月子中心價格並生育有三個子女。2008年藍某與羅某二在惠東縣平山街道自建一棟四層高的樓房並在此共同生活至今。

2016年,羅某一到法院起訴離婚。

2017年7月18日,公安機關對藍某、羅某二涉嫌重婚立案偵查,並於同年9月1日和10月15日,先後將其二人抓獲歸案。後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以重婚罪向我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藍某婚內與羅某一的胞妹即羅某二同居且生育小孩的行為是導致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自藍某與羅某二到惠東生活後,藍某與羅某一的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而雙方亦未對此前的不良夫妻關系進行修復,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藍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存在過錯。離婚案中判決:準予羅某一與藍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藍某賠償羅某一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此外,我院刑事審判部門以藍某與羅某一登記結婚後又與羅某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羅某二系羅某一的同胞妹妹,明知藍某有配偶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二人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故分別判處藍某和羅某二有期徒刑。現藍某、羅某二重婚案因檢察機關抗訴及被告人上訴,正處二審階段。

【法官說法】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石。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後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同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主審法官:黃新娣、陳泳帝寶產後護理之家|台中月子中心通)

案例:李某侮辱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與周某輝系夫妻關系。大約2014年7月,自訴人周某與被告人的丈夫周某輝認識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

2014年9月10日l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在惠東縣華僑城皇朝金殿酒吧門口打電話約自訴人周某到酒吧門口,自訴人從酒吧出來後,被告人抓住周某頭發,對其采取掌摑、腳踢、拖行的方式進行毆打、辱罵,並當眾撕下周某上衣、內衣,使其當眾裸露上身。

周某於帝寶產後護理之家|台中頂級月子中心推薦2014年9月13日入住惠東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至10月14日出院,住院31天,花去醫療費4293.40元。出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氣滯血瘀)。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使自訴人周某上身當眾裸露,公然貶損自訴人人格,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鑒於本案系因婚姻、情感關系而起,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向自訴人周某公開賠禮道歉。而被告人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自訴人的物質損失,故判李某賠償自訴人周某醫療費4293.40元、誤工費6791.63元、住院夥食補助費3100元、護理費2480元、交通費800元,共計17465.03元。

【法官說法】

任何公民維護自身的權益都應在法律框架下進行,任何人都無權對他人進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對於“小三”這樣一種社會現象,本身就屬於社會譴責、鞭笞的對象,公民應該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如果一味依靠暴力、甚至不惜觸犯法律來懲罰“小三”,其結果不僅得不到社會的認同,反而會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法律後果,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身試法陷囹圄,不可取。本案被告人李某遭遇婚姻的背叛已經是一次嚴重的傷害瞭,卻因維護權益不當被法律懲處,賠瞭夫人又折兵。

(主審法官:劉惠霞)

案例:劉某故意傷害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經人介紹認識後舉辦婚禮結婚,雙方並於1985年10月23日在廣東省惠東縣多祝鎮人民政府民政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居民戶口,婚後居住於惠東縣大嶺鎮並先後生下三女一子。2016年6月22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以其長期被傢暴,對被告人失去信心,沒有與被告人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希望為由,向惠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16年8月5日10時,被告人劉某在惠東縣增光的自傢果園內摘龍眼時,與陳某發生口角,後劉某用摘龍眼用的剪刀朝陳某的腹部連捅數下,接著又用磚頭拍打陳的頭部致其重傷(經鑒定,屬重傷二級)。隨即劉某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在逃跑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致受傷住院治療。同年9月22日上午,公安機關將劉某傳喚到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於2016年8月5日前往惠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於同月28日出院,住院23天,花費醫療費2064元(其餘的53932.5元已由被告方墊付)。出院診斷:1、開放性腹部刀刺傷;2、顱腦損傷。2016年11月7日,陳某自行向廣東銘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申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惠東法院於2016年12月1日判決劉某與陳某離婚。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庭審時能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婚姻傢庭矛盾引發的犯罪,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及其傢屬能在案發後墊付醫療費,量刑時予以考量。但被告人持械且多次捅刺陳某並用磚頭砸被害人頭部,手段較為惡劣,主觀惡性較大,量刑時給予酌情從重考慮。

被告人劉某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對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賠償的標準、范圍應當以法律規定為限。因原告人訴請的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並非直接物質損失,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各項費用共計25415元。綜上,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25415元。

【法官說法】

被告人劉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結婚30餘年,婚後生育多名子女,本應好好珍惜夫妻之間的緣分,然而被告人劉某非但沒有珍惜多年夫妻之情,還經常對陳某實施傢暴。而陳某作為傳統的農村婦女,為瞭傢庭的和諧和顧及面子,一直忍氣吞聲,最終造成自己被被告人劉某打傷致重傷二級。女性作為傢庭暴力施暴的主要群體,也是“弱勢群體”,在面對傢庭暴力時,不要因“難以啟齒”而一忍再忍,應及時運用法律保障自身安全、維護自身權益。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傢庭暴力法》規定傢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反傢暴法中的一個亮點,有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遭受傢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是傢庭暴力受害者的福音,凡是受傢庭暴力侵害或威脅的受害者,都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免受不法侵害。

(主審法官:雷宇寧)

來源:西子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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